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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湖北省阳新 171700元 )
来源:许锦忠律师
发布时间:2012-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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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7)阳民三初字第77号

  原告昆山某机械工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昆山市华扬工业园区华茂西路

  法定代表人冯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许锦忠,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湖北省阳新某铝轮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北省阳新县兴国镇白杨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新林,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昆山某机械工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阳新某铝轮有限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 8月27日 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程某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昆山某机械工业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许锦忠、被告湖北阳新某铝轮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陈新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昆山某机械工业有限公司诉称,我公司共向被告供应了8套汽车轮毂模具,总价值278500元,但被告至今只支付106300元,余款171700元拖欠不还,现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

  被告湖北阳新某铝轮有限公司辩称,我公司 收到被告提供的汽车轮毂模具是事实,但是这些模具存在眼中的质量问题,根本不能投入使用,给我公司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分别于2004年12月21日 、2005年3月3日、2005年 5月14日共签订了三份加工承揽合同,约定由原告供应被告汽车轮毂模具8套,总价值278500元,需方先付合同价款的40%作为预付款,余款在模具交货后二个月内付清。合同签订后,原告分别于2004年12月27日、2005年4月11日、2005年 6月10日三次 共向被告提供汽车轮毂模具8套,总价值278500元,被告除支付货款106800外,余款171700元未付,2007年8月2日,。被告以书面形式向原告提出模具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并以此理由拒绝支付余款,双方为此发生纠纷,原告继而诉至本院。

   上诉事实由双方当事人陈述,有关书证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加工承揽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对该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双方都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遵照执行。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提供汽车模具,被告理应承担支付部分货款,故被告拒绝支付余款无理,对被告此节辩解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湖北省阳新某铝轮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30内支付原告加工款1717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34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递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734元,款汇入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农业银行黄石分行团城山支行,户名:法院诉讼费汇交财政专户。帐号:17-****************、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缴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诉上诉处理)。

                                       审判员:程某

                                  二00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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