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8)锡民二初字第0036号
原告昆山某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某工业区某路99号,组织机构代码证:**********
法定代表人李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许锦忠,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无锡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某路
法定代表人:吴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昆山某模具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某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子本院于2008年1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本案现在已审理终结。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过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截止2008年1月21日,无锡某公司共欠原告昆山某公司模具加工款3018700元,无锡某科技公司于2008年1月21日支付给 原告80万元(转帐支票)、于2008年2月28日支付给原告1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于2008年3月28日支付给原告1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于2008年5月31日支付给原告218700元(银行承兑汇票)。被告公司如果有一期未按约付款,原告公司有权就全部剩余款项一并申请法院执行。
二、本案受理费30994元,减半收取1549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二项目合计20497元,由原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许某
代理审判员 陈某
代理审判员胡某
二00八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姜某